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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研究会章程中国山西品牌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山西品牌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 Institution Brand Of Shanxi China,英文简称: IBC,从事城市品牌和企业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研究、推广、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宗旨: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要求,总结交流品牌创建的经验做法,致力于促进山西省品牌的发展,弘扬我省品牌文化,探索具有山西特色的品牌发展理论;团结广大研究会成员,为推动中部经济建设,促进山西省企业品牌的推广与发展献计献策;引导和促进企业树立正确、良好的企业品牌文化,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研成果;提高从业机构及人员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人员,向有关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从而推动文化强省工作,提升山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深入开展对山西品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开创山西特色的品牌文化和品牌建设之路,提升山西企业的品牌战略管理能力,为我省城市和企业发展实施品牌战略、文化战略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 为会员单位进行品牌战略、品牌策划、品牌传播、品牌培训的研究、探讨、宣传,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发展。 第五条 开展品牌文化理论研究,加强与省内外从事和研究品牌文化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交往。 第六条 每月举办“建设品牌山西研讨会”,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广泛普及、传播与推广品牌战略,品牌专业知识与操作方法。 第七条 每月编辑出版品牌山西研究会刊。每年编辑出版品牌山西研究报告。 第八条 建立品牌推广培训基地,与中国各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对品牌建设专业培训和研讨。 第九条 编发中国山西品牌周刊,建立《中国山西品牌网》,组织有关学术交流与考察活动,搭建山西品牌学术交流平台。 第十条 完善中国山西品牌(名牌)的理论基础、创建模式、评估体系等。 第十一条 接受有关企业文化与品牌建设咨询,提供文化建设、品牌战略及管理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针对市场的需求,策划组织山西特色影响全国的品牌会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文化底蕴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志愿研究、推广品牌工作的城市和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大中专院校、学术团体及相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研究批准;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品牌研究、推广与交流活动; (三)获取本会品牌交流信息、书刊和学术资料; (四)获取本会专家对品牌的咨询指导服务;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及时反映、提供本地区、企事业单位文化及品牌建设信息动态,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工作;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研究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研究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研究员若干人。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最多两届。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山西当代晋商品牌文化研究院担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聘请荣誉会长,每届聘期五年。 (一)凡对本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提名,会长同意,向研究会通报后,由会长礼聘为荣誉研究员; (二)凡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可聘为特邀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审查、批准新会员; (五)代表本会进行内外交流,签署各种文件、协议等; (六)向研究会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再在秘书处内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企业赞助;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山西品牌研究会 2011年11月15日 |